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博軒(原名:張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貳佰伍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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