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40號
TYDV,109,司促,9240,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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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40號
債 權 人 巨昇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青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焯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何以受有營業損失。
  二、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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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昇鷹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