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債 權 人 陳文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楊盡英(即劉學斌之繼承人)、劉世寬(即劉學斌之繼承人)、劉世棋(即劉學斌之繼承人)、張博捷(即劉學斌之繼承人)、張博盛(即劉學斌之繼承人)、張博婷(即劉學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劉學斌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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