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
債 權 人 王珍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楊盡英(即劉學斌之繼承人)、劉世寬(
即劉學斌之繼承人)、劉世棋(即劉學斌之繼承人)、張博捷(
即劉學斌之繼承人)、張博盛(即劉學斌之繼承人)、張博婷(
即劉學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被繼承人劉學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劉學斌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