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57號
TYDV,109,司促,9157,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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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
債 權 人 王珍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楊盡英(即劉學斌之繼承人)劉世寬
劉學斌之繼承人)、劉世棋(即劉學斌之繼承人)張博捷
劉學斌之繼承人)、張博盛(即劉學斌之繼承人)張博婷
劉學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被繼承人劉學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劉學斌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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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