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債 權 人 陳文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煥光(即邱廷圭之繼承人)、劉邱富英(即邱廷圭之繼承人)、吳邱阿綢(即邱廷圭之繼承人)、盧櫂笙(即邱廷圭之繼承人)、盧肇榮(即邱廷圭之繼承人)、盧棏煋(即邱廷圭之繼承人)、盧秀琴(即邱廷圭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被繼承人邱廷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邱廷圭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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