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039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子萱、游美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利率之依據(如帳 務查詢明細表)。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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