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039號
TYDV,109,司促,9039,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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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0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子萱游美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利率之依據(如帳
  務查詢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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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