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889號
債 權 人 賴珮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業經債權人賴珮僥簽章之合作契約書影本(內容
須清晰)。
二、請提出業經久慶科技有限公司簽收之存證信函「回執正
、反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債權人賴珮僥匯款新台幣100 萬元予久慶科技有
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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