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67號
TYDV,109,司促,8567,202004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67號
債 權 人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貫深黃治東吳秋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所陳述之連帶保證人與本
  件債務人不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