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67號債 權 人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貫深、黃治東、吳秋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所陳述之連帶保證人與本 件債務人不同)。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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