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63號
TYDV,109,司促,8563,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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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63號
債 權 人 李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銀華(即黃阿桂之繼承人)、黃銀泉(即
黃阿桂之繼承人)、劉黃春妹(即黃阿桂之繼承人)蕭慧怡
黃阿桂之繼承人)、蕭玉枝(即黃阿桂之繼承人)黃貴蘭
黃阿桂之繼承人)、黃銀和(即黃阿桂之繼承人)黃銀升
黃阿桂之繼承人)、黃寶珠(即黃阿桂之繼承人)黃寶榮
黃阿桂之繼承人)、黃寶蓮(即黃阿桂之繼承人)李蜜(即
黃阿桂之繼承人)、呂宗恩(即黃阿桂之繼承人)呂秋慧(即
黃阿桂之繼承人)、呂英輝(即黃阿桂之繼承人)呂智偉(即
黃阿桂之繼承人)、呂琮安(即黃阿桂之繼承人)呂芳礽(即
黃阿桂之繼承人)、呂政哲(即黃阿桂之繼承人)呂文龍(即
黃阿桂之繼承人)、呂淑霞(即黃阿桂之繼承人)巫清東(即
黃阿桂之繼承人)、巫清國(即黃阿桂之繼承人)呂巫玉嬌
黃阿桂之繼承人)、巫采璇(原名:巫鳳美)(即黃阿桂之繼
承人)、巫鳳英(即黃阿桂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黃阿桂之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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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