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
債 權 人 格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錮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錮德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820,176 元催繳證
明(如請款單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其中請求金額155,568 元退票日為
民國(下同)109 年3 月16日,其中請求金額820,176
元應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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