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55號
TYDV,109,司促,8555,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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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
債 權 人 格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錮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錮德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820,176 元催繳證
    明(如請款單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其中請求金額155,568 元退票日為
    民國(下同)109 年3 月16日,其中請求金額820,176
    元應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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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錮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