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53號
TYDV,109,司促,8553,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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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53號
債 權 人 林曜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潼洲即京華廣告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票號UA0000000 、UA0000000
    號支票載有受款人,且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又該受款人
    非本件債權人林曜偉)。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上開支票金額不得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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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