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84號
債 權 人 和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形象窗簾有限公司、西紅柿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
二、請提出形象窗簾有限公司、西紅柿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對形象窗簾有限公司、西紅柿有限公司催繳證明
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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