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415號
TYDV,109,司促,8415,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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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
債 權 人 王朝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湘橞(原名: 鄭之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鄭湘橞(原名: 鄭之菱)請求給付
    新台幣47,00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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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