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13號
TYDV,109,司促,8113,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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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1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周春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榮基古婷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黃榮基古婷尹請求連帶給付新台幣29
  6,298 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內容清晰之帳務查詢明細表)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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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