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45號
TYDV,109,司促,8045,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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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
債 權 人 曾馨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華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
  二、請更正起息日(依存證信函為文到一個月還款期限之翌
    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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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