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債 權 人 曾馨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華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 二、請更正起息日(依存證信函為文到一個月還款期限之翌 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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