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38號
債 權 人 陳文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策(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等十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被繼承人劉謝愛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劉謝愛蘭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
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