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28號
TYDV,109,司促,8028,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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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債 權 人 李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策(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劉韻宜(即
劉謝愛蘭之繼承人)、劉韻甄(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劉智漢
(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劉智睿(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劉
世明(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劉秝郕(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
林劉絨妹(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游劉寶珠(即劉謝愛蘭
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劉謝愛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劉謝愛蘭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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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