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債 權 人 李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策(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劉韻宜(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劉韻甄(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劉智漢(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劉智睿(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劉世明(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劉秝郕(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林劉絨妹(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游劉寶珠(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劉謝愛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二、查報被繼承人劉謝愛蘭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