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27號
TYDV,109,司促,8027,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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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27號
債 權 人 李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柏均(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吳上炎(即
吳秀恒之繼承人)、吳聖奕(原名:吳濰彤(即吳秀恒之繼承人
))、吳怡萱(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吳怡蓁(即吳秀恒之繼承
人)、吳若湄(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吳采羚(即吳秀恒之繼承
人)、吳庚姬(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吳錦成(即吳秀恒之繼承
人)、吳慧容(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吳慧璉(即吳秀恒之繼承
人)、吳慧玲(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吳春燕(即吳秀恒之繼承
人)、吳敏煊(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吳碧珠(即吳秀恒之繼承
人)、徐吳靜妹(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徐吳寶珠(即吳秀恒
繼承人)、張吳寶壬(即吳秀恒之繼承人)王明進(即吳秀恒
之繼承人)、王延誠(即吳秀恒之繼承人)王麗娟(即吳秀恒
之繼承人)、劉吳秀英(即吳秀恒之繼承人)吳寶燈(即吳秀
恒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秀恒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全體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為67地號土地共有人之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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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