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69號
債 權 人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吳釗燮
債 務 人 陳宇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零柒元陸角,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