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951號
TYDV,109,司促,7951,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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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951號
債 權 人 黃豊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雋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雋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書面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或匯款資料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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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