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947號
TYDV,109,司促,7947,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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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947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祥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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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