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
債 權 人 張筱瑩
債 權 人 張筱嬋
債 權 人 張維倫
債 權 人 張維烈
債 權 人 張紘誌
債 權 人 張佑輿
債 權 人 張浩榜
債 權 人 張高魁
債 權 人 張天綱
債 權 人 張思參(原名:張展略)
上 一 人之 張國棟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 0○0號
上 一 人之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 ○○○ 0○0號
債 權 人 張僑耘 住台北市○○區○○街0號4樓
債 權 人 張凱雯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7樓
債 權 人 張景鐘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債 權 人 張燦輝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債 權 人 張扶昇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債 權 人 張志雄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3
樓
債 權 人 張志遠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7樓
債 權 人 張庭禎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
債 權 人 張庭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
上 一 人之 張燦榮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上 一 人之 陳美麗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債 權 人 張愷芸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
上 一 人之 張燦榮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上 一 人之 陳美麗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債 權 人 張金富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河泉律師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蔡林翰 住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佰玖拾伍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