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93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家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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