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60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琳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核債務人簽立契約時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全體法
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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