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60號
TYDV,109,司促,7060,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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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60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琳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核債務人簽立契約時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全體法
  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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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