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25號
TYDV,109,司促,6825,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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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25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關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盛能 


債 務 人 周玉君 
債 務 人 周康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柒
  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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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