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智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已 依個人汽車貸款借據條款第十四條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陳 智海及其回執正、反面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經 本院民國109 年3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催告函及其回執正、反面影本,然 上開催告函載明逾期未領,業經退回,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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