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759號
TYDV,109,司促,6759,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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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
債 權 人 慧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啟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借據未載明)或已依民法
    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三、請提出債務人已自債權人公司離職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權人按月自債務人薪資扣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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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