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00號
TYDV,109,司促,6400,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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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
債 權 人 紳倫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珮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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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紳倫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