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88號
TYDV,109,司促,6388,202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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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
債 權 人 龍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榮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俊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報債 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聲請狀上所載地址即「桃園市○○區 ○○路00巷0 弄00號5 樓」,經本院民國109 年3 月24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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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