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
債 權 人 陳博仁
債 務 人 ESPEJO CHARLES PERALTA(查爾斯)
債 務 人 SINSUAT ELIZABETH CUA(莎貝)
債 務 人 DELA CRUZ EUGENIO NINO PAJEMOLA(尼奧)
債 務 人 NISPEROS RHIDGE SIOSON(羅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SINSUAT ELIZABETH CUA (莎貝)、DELA CRUZ EUGE
NIO NINO PAJEMOLA (尼奧)、NISPEROS RHIDGE SIOSON(
羅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ESPEJO CHARL
ES PERALTA(查爾斯)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ESPEJO CHA
RLES PERALTA(查爾斯)業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出境,有
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
外國為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於ESPEJO CHARLES PERALTA(
查爾斯)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此部分予以駁
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