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901號
TYDV,109,司促,4901,202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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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債 權 人 翠園雅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烔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祥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債權人管理委員 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表明利息請求10% 之依據, 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2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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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