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68號
TYDV,109,司促,4568,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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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昭蓉 

債 務 人 林家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昭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肆萬
  捌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六四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
  權人對債務人林昭蓉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林家右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昭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柒仟
  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六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九個月為限,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昭蓉之財產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家右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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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