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51號
TYDV,109,司促,4551,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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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債 務 人 陳玉華 

債 務 人 謝發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玉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貳萬
  伍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
  務人陳玉華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發源
  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玉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壹仟
  貳佰貳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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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