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52號
TYDV,109,司促,4352,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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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絮美 


債 務 人 吳慧貞 

債 務 人 吳石明 

債 務 人 蔡秀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慧貞、吳石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拾參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秀女發給支
  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蔡秀女之釋明文件,尚
  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蔡秀女部分之聲請
  ,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
  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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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