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16號
TYDV,109,司促,2616,2020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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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天榜(即鄭惠鳳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鄭惠鳳之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查報被繼承人鄭惠鳳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 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 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該 裁定已於109 年3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完全,未提出法院之繼承函文,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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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