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
債 權 人 呂紹翊即怡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頂豐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2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權人設立 登記資料、表明債務人正確之全名,並提出債務人公司之設 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