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債 權 人 大秀南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馥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孟釗、呂學宗、呂孟修、呂孟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呂孟釗、呂學宗、呂孟修、呂孟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呂孟釗、呂學宗、呂孟修、呂孟娟現有無 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三、請敘明債務人呂孟釗、呂學宗、呂孟修、呂孟娟是否為 連帶給付。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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