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70號
TYDV,109,司促,10470,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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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
債 權 人 大秀南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馥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孟釗呂學宗呂孟修呂孟娟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呂孟釗呂學宗呂孟修呂孟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呂孟釗呂學宗呂孟修呂孟娟現有無
    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三、請敘明債務人呂孟釗呂學宗呂孟修呂孟娟是否為
    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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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