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17號
TYDV,109,司促,10317,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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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連昱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川霆企業有限公司唐梅蘭郭清輝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川霆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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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