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連昱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川霆企業有限公司、唐梅蘭、郭清輝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川霆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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