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股份收買價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7號
TYDV,109,司,7,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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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聲 請 人 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聖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份收買
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 (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 元 。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1,000 元。三、100 萬 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2,000 元。四、1,000 萬元以上 未滿5,000 萬元者,3,000 元。五、5,000 萬元以上未滿1 億元者,4,000 元。六、1 億元以上者,5,000 元。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 、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2 人聲請裁定股份收買價格,為非訟事件,且係 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其標的價額為687 萬4,545 元(以 聲請人2 人主張之每股8.0877元乘以渠等持有之股份數合計 85萬股),依前揭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扣除已繳納 的1,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爰命聲請人2 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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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