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6號
上 訴 人 趙舜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9 日108 年度訴字第21
5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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