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998號
TYDV,108,訴,1998,2020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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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重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奕佑因108 年度訴字第1998號遷讓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5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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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