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84號
TYDV,108,訴,1184,2020041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湯智傑  
訴 訟代理 人 蔣大中律師
被    告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欄「孫健智」之記載,應更正為「郭俊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1/1頁


參考資料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