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46號
TYDV,108,補,1146,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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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公號香訫堂

法定代理人 陳振正 


被   告 張雲員 
      曾振波 
      廖文金 
      張雲錦 
      張雲欽 
      曾家慶 
      曾智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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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