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維政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1.陳報聲請人自營之松盛實驗社是否尚有營業?請說明何時開始
營業、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及是否任其負責人?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2.提出聲請人除房貸外,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金額及相關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