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341號
TYDV,108,消債更,341,2020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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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維政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陳報聲請人自營之松盛實驗社是否尚有營業?請說明何時開始
 營業、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及是否任其負責人?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2.提出聲請人除房貸外,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金額及相關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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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