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8年度,7號
TYDV,108,家訴,7,2020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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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陳金嬋 


被 上訴人 詹森元 
      詹森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 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本院108 年度家訴字 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109 年3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5,010元,該裁定於同年4 月9 日送達於上訴人指 定之送達代收人周鴻君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足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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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