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黃順興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財團法人元智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王明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之一之㈢「舊制退休金差額60,760元(平均工資33,631元×基數35-已付1,116,325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舊制退休金差額97,545元」;四之㈢之2 「原告請求以平均工資33,631元×基數35-已付1,116,325 元=差額退休金60,7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舊制退休金差額97,54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