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04號
TYDV,108,勞訴,104,2020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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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萬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芬 
被上訴人  張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
8 年度勞訴字第1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 萬2,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3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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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