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71號
TYDV,108,亡,71,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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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胡宏宜 

相 對 人 胡廷鳳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均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共 有人,相對人於國39年11月10日因陸軍整編第70師抗戰官兵 證明書徵赴海外未返,已於49年7月8日代辦註銷戶籍,迄今 已逾60年,請求宣告相對人死亡云云。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土地 謄本、本院中壢簡易庭桃院祥民向108壢司簡調字第858號函 、繼承系統表等為其論據。然相對人前於80年間已經其弟胡 琳宏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確定在案,有胡琳宏所提戶籍謄本 註記可稽,其上記載相對人於80年4月23日經本院宣告於72 年6月24日死亡,復經本院函查該管戶政事務所確與該所檔 存之戶籍資料相符,顯見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宣告死亡。今聲 請人重覆就同一人聲請死亡宣告,核無必要,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154 條第3 項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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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