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24號
TYDV,107,重訴,224,2020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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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貞儀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34
,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7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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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