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7年度,2號
TYDV,107,重國,2,202004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陳子多 

訴訟代理人 陳大興 
訴訟代理人 陳大仁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陳寶餘 
訴訟代理人 王品仁 
訴訟代理人 蘇啟晉 
訴訟代理人 饒明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變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寶餘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王信龍,惟於 民國108年4月1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寶餘,有 被告所提出之調職令附本院卷可參(參本院卷二第243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1/1頁


參考資料